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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方案

日期:2021-09-29 09:35:00
作者:

教育部社政司关于印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方案》及开展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人事(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拟于今明两年分批对106个重点研究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办法详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方案》(附件一),《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标准和评估内容》(附件二)。现将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根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三年评估的要求,拟对四批重点研究基地采取分批评估的办法。第一批评估今年4月开始,第二批评估今年10月开始,第三批和第四批评估分别于2004年3月和6月开始。
  二、第一批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工作
 1.第一批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名单(详见附件三)
 2.第一批被评基地评估材料的报送与审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附件四),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sinoss.net)下载,被评基地的《评估报告书》按《评估方案》的有关要求,填写、录入后,打印1份(盖章),连同证明材料1套,派专人于4月22日(周二)报送到北京师范大学英东楼A103房间,接受我司组织的数据审核。送审材料的同志应熟悉评估材料的情况,并自带便携式电脑,以便修改。
 3.第一批基地的实地考察评估在4月下旬开始,请有关学校做好准备,具体通知另发。
  三、评估工作纪律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的客观、公正,特重申评估工作纪律如下:
 1.被评基地及所在学校应如实填写评估材料,对评估中弄虚作假者,一经专家组认定,实行“一票否定”淘汰。
 2.被评估学校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严禁被评基地所在学校任何人员到驻地与专家组成员和我司工作人员接触,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其赠送钱物,否则,一经查实,被评基地即被淘汰。
 3.评估期间,我司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被评基地及所在学校的宴请活动。

四、关于少量基地的补充建设工作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关于重点研究基地“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要求,按照在总量控制前提下保持基地适度规模的原则,拟适当补充少量重点研究基地。
  (一)申报条件
  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机构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实需增设的少量重点研究基地,并且是现有106所重点研究基地未涉及的空白领域。(评估后淘汰的基地,经专家组论证其研究方向确实需要通过新基地递补继续建设的,亦在受理申报的范围之内)。
2.申报机构在本研究领域居全国高校领先地位,拥有较强的研究队伍、较雄厚的研究基础,并已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
3.申报机构经过了一段较长时间的建设,并已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模式进行了体制改革的机构。
4.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把该机构的建设放在学校全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地位,在人力配备、物质条件、政策支持及研究经费等方面已经给予了积极支持和重大投入。
  5.申报机构负责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高度的事业心,能够带领该研究机构实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宏伟目标和艰巨任务。
  (二)申报办法
1.申报材料于4月23日(周三)报送到北京师范大学英东楼A座103房间,接受我司组织的数据审核。送审材料的同志应熟悉申报材料的情况,并自带便携式电脑,以便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附件五),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sinoss.net)下载。
2.与申报有关的其他事项,另见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关申报材料受理事项的通知。
  (三)评审程序
  上述补充建设的重点研究基地,经我司组织的数据审核合格后,先进行通讯评审,再根据通讯评审结果择优进行专家实地考察,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补充建设的重点研究基地名单,报部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列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五、基地评估与日常建设
  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在不影响其日常建设的前提下进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在积极准备接受评估的同时,认真做好重大项目的研究和结项鉴定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建设工作、重大学术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以及重大研究咨询报告和各种工作报告的报送等工作。
  六、基地2003-2004年度重大项目招标课题的报送
  第一、二、三批重点研究基地2003-2004年度重大项目招标工作,拟于各批基地评估结束后分别进行。每批评估合格的基地,分别按我司有关通知的要求报送2003-2004年度重大项目招标课题,通知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