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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日期:2021-09-29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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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建设根据《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建设目标

在前期建设和培育的基础上依托高校设立若干所“研究中心”以研究宣传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孕育的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含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等革命精神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红色革命文化资源为主线整合高校研究力量实现横向联合形成党史、革命精神和文化资源的研究联盟推动实质性合作和协同创新建设党史和革命精神研究的高地,革命传统教育宣传的阵地和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智库为学习研究宣传好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革命文化挖掘中国共产党丰富的革命文化资源促进革命文化的传承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任务

为实现上述建设目标提出以下建设任务

1.开展中共党史研究、命精神与红色文化资源研究

2.开展中共党史普及和革命传统教育宣传工作。

3.加强中共党史、革命精神与红色文化资源等基础信息建设包括红色资源数据库、资料中心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等

4.充分利用高校的科研教学资源优势,大力培养中共党史研究等高层次人才和青年后备人才

5.积极开展红色文化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咨询服务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6.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学校协同合作的新机制

三、申报和入选条件

申报条件

1.申报“研究中心”的科研机构及其教学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申报“研究中心”的科研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3.申报机构已完成科研体制改革和资源优化整合并按照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运行

4.前期培育已取得明显成效代表本地区本领域的领先水平。

申报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效汇聚整合本地区党史研究优势力量的基础上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省的“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和申请,承诺切实承担实质性的管理和支持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并与教育、中央党史研究室签署共建协议。原则上每个省推荐1个

四、组织管理

“研究中心”建设纳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

“研究中心”由教育部与中央党史研究室合作共建双方协商制定建设方案共同指导“研究中心”建设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由教育部和中央党史研究室相关司局、教育部社科中心、有关省厅人员组成管理理事会负责组织“研究中心”评审认定、指导管理等工作。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社科中心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受理“研究中心”申请及每年课题申报组织“研究中心”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负责“研究中心”协调与沟通编发工作简报。

“研究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应聘请全国一流的党史研究专家担任学术委员并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其主要职责是对“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指导完善意见统筹、协调、指导“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评审重大项目并提出资助额度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研究中心”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专题会议指导协调“研究中心”开展工作

“研究中心”依托高校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研究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本“研究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研究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组织和支持“研究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研究中心”工作

“研究中心”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要求是

1.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七)“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报理事会备案。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酌情予以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研究中心”主任应报理事会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理事会备案。

(八)“研究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硏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高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理事会汇报工作。

(九)人员管理

“研究中心”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中心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为保证“研究中心”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中心主任的意见为“研究中心”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如研究室主任等)。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研究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研究人员),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各“研究中心”主任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十)项目管理

“研究中心”应按照学术委员会制定的总体研究任务,结合自身特点,制订510年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围绕主攻方向,确定每年选题,将选题及课题论证书报理事会秘书处,经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立项。

“研究中心”项目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检、鉴定、出版按教育部入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经费管理

“研究中心”经费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共同投入,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实行预算评估和审计。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建设内容

(一)人才培养

“研究中心”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中共党史研究等高层次人才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研究中心”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数学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研究中心”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中共党史、革命精神和红色文化的知识培训。

(二)科学研究

围绕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孕育的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含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等革命精神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红色革命文化资源,结合各“研究中心”自身优势和特点,确定中长期和年度研究计划,整合国内外高水平力量,开展团队攻关,产出对于推动理论创新和宣传普及具有重要价值的精品力作。

(三)社会服务

“研究中心”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党史知识,传播红色文化,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如加强对当地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博物馆的共建,培养培训讲解员,撰写通俗易懂的党史知识普及读物,与当地新闻媒体合作制作专题片和访谈节目等。

“研究中心”应积极开展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咨询服务,为革命老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研究中心”每年应通过理事会秘书处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

(四)学术交流

由理事会秘书处组织“研究中心”每年主办一次高水平学术会议,面向全国征集论文进行理论研讨。学术会议结束后,对高水平论文进行结集出版。

(五)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依托高校应为“研究中心”提供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

“研究中心”应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建立专题网页。同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的宣传平台。鼓励各“研究中心”建立专题资料库或数据库。

六、检查评估

为了促使“研究中心”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研究中心”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研究中心”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理事会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研究中心”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按照《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统一组织评估。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

七、附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研究中心”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理事会秘书处备案。各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研究中心”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