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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初创的思想渊源——肖子华

日期:2006-11-12 2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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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1-12 21:01:46     点击:
—以井冈山斗争时期的土地法为个案的分析
肖子华
(井冈山学院井冈山精神研究所,江西,吉安)
 
[摘要] 井冈山革命时期的法制初创活动,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滥觞。而土地法代表了这一时期法制的最高水平。透过土地法规的内容,可以感受到在土地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交相作用的各种法律思想的渊源,既有传统观念与现代思潮的碰撞,又有自由主义与激进主义的激荡。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传统中国农民运动的土地情结;二、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想;三、共产国际的左倾理论;四、以民粹主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激进主义思潮。
[关键词] 传统 现代 自由主义 激进主义 
  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的法制实践,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滥觞。从1927年10月到1930年2月的两年多时间里,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制定和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基本形成了以土地所有制为核心的民法,以累进税法制为核心的经济法,以围绕苏维埃的政权建设为中心的宪法和行政法,以“八小时”工作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部门的雏形。从法的渊源来看,基本表现在三个层面上:第一个层面是直接以法的形式出现的,如《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等法律;第二个层面是由苏维埃政府包括县、乡两级发布的各种政纲、文件和布告,它们基本具备法律的性质和特征;第三个层面是以党或军队名义发布的各种决议案、宣传书、报告和指示性书信等文件,这些基本属于政策层面,但往往发挥实际的指导作用。考察井冈山斗争时期土地法的制定和实施这一过程及其背后的各种思想和理论背景,对于我们从思想层面把握大革命失败后的第二次国内革命运动发展的脉络,特别是认识早期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井冈山时期土地法的制定和土地革命运动的开展,是中国共产党几十年土地革命实践中制定新的土地制度的最初尝试,在这个尝试过程中制定的土地法和政策纲领,既有毛泽东等人的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创造性探索,又有来自中央和省委的左倾思想的指导;既反映了千百年来历次农民起义无数次的口号和诉求,又秉承和发扬了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民生主义思想;既有来自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通过共产国际而施加的共产主义理论,又有中国近代以来的以民粹主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激进主义思潮。可谓是一场传统与现代的碰撞,自由主义和激进主义的激荡。
  一、传统中国农民运动的土地情结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发生了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斗争。从陈胜、吴广的揭竿而起到晚清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运动,尽管导致起义的社会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在发动群众的斗争策略上,几乎都触及到了当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根深蒂固的传统中国社会,不管是农民起义军,还是从统治集团内部分化出来的革命力量,他们对土地问题的认识程度,总是被这些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所支配和笼罩。所以,他们对土地的触动无非是对土地的重新分配,但最终仍然跳不出原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的框架,唯一改变的无非是以新的封建王朝代替旧的封建王朝,新的地主代替旧地主。尽管这样,但重新分配土地的诱惑力和吸引力对大众阶层仍然是巨大的。北宋的李顺、王小波起义,提出“我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的口号,这虽然仅是一种均贫富思想,但要实现均贫富,终究不能不均田地。明末李自成的起义军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明确指出要均田,即要平均分配土地,但对怎么来达到平均,没有明确的办法。而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军提出了“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1](p533)的口号。并在《天朝田亩制度》中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来专门对土地问题加以规定。尽管这一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实施,但其中所表达出来的平分土地的平等思想确实反映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大众的心声。从陈胜、吴广起义到太平天国运动两千多年的传统中国农民运动积淀的土地情结就一直没有消褪过。这种平均分配土地的情结,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又以国共两党共同领导的农民运动的形式再次彰显出来,而1927年以后,又在共产党独自领导的土地革命中得以全面地爆发。
  在1928年12月由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分配的数量标准是采取以“人口为主,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办法为主,以劳动力标准为辅。[2](p211)1929年4月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的《兴国土地法》除了对《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外[3](p16),基本没有变化,仍然确定了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1929年七月在毛泽东指导下召开了中国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六大确定的土地政策并在总结《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土地问题决案》,在分田的数量标准上,除有特别情形地方,均以劳动力为标准,依照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4](p137)。1930年2月,在江西陂头召开了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红五军及红六军军委联席会议(即“二七”会议),进一步肯定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主张,排除了按耕作能力和劳动力分配土地的作法,并在此基础上拟订了《赣西南土地法》。可见,在整个的井冈山斗争时期,按人口平分土地的平均主义思想根深蒂固。
  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
  孙中山从中国传统文化出发,在批判继承儒家大同思想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和吸收了欧美现代国家的先进文化和治国理念,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即“三民主义”,包括民族主义、民生主义、民权主义,可以说,“自由主义”是孙中山思想的旗帜,而自由、民主、法制则是其思想的精髓,其中的民生主义思想不但成为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的基础,而且直接影响了国共决裂后共产党领导开展的土地革命,成为井冈山时期土地立法的思想来源之一。
  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其发表的《军政府宣言》中就提出了“驱逐鞑掳,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四大纲领。其中“平均地权”是他关于民生主义的最早表述。1912年4月在南京同兴会饯别会上的演讲中,进一步指出了达到平均地权的方法,“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后来由于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影响下,完成了对国民党的改组,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社会主义的理论得到关注,从1924年1月至8月,对三民主义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在孙中山看来,“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而解决民生主义的问题,头一个办法就是解决土地问题”,而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就是就是“平均地权”[5](p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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